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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06-19 15:21:52 打印 字号: | |

庭审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过程,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当事人全面且实质性地依法参与庭审流程,是保障案件快速、高效、公正审理的关键,同时也是其依法捍卫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对此法院将依法处理:

一、原告不到庭

1、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则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法院可据此裁定按撤诉处理,并不予退还预交的诉讼费。此外,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仍可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未到庭,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已按时到庭的,不宜按撤诉处理,但离婚案件除外。

离婚案件属于较特殊的身份关系案件,待证事实为“感情确已破裂”,而对于具体的生活事实,诉讼代理人通常不能同当事人一样进行陈述、辩论和说明。相反,当事人本人出庭更有利于查明是否具备离婚条件。此外,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本人到庭将利于达成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被告不到庭

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则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各项诉讼权利,法院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三、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不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总之,面对纠纷,当事人应当积极应对,诚信诉讼。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有效维护。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按时出庭陈述意见并充分辩论,以便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亦应作出相应处理。


 
责任编辑:审管办